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 其他應遵行事項 ( 106 年 03 月 15 日)
第26條
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派之調解人者,得支給調解 案件費及調解所衍生之費用。

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,得支給委託 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