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 財產管理 ( 100 年 04 月 29 日)
第14條
本準則所稱財產,指投資、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。

前項投資種類、比例,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。

第15條
工會應訂定其財務處理辦法,提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實施。

前項辦法包括財產之登記、增置、增減值、處分、負擔及保管運用等有關 處理程序。

第16條
工會為不動產購置、出售、轉讓、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,應經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