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8條
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,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,提供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。

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,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 人員個別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