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4條
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,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,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,並公告揭示。但因天災、事 變或突發事件,不受六十日之限制。

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:

一、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。

二、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。

三、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。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。

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,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解僱理由。

二、解僱部門。

三、解僱日期。

四、解僱人數。

五、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。

六、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