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條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勞動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 )為縣(市)政府。

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,跨越直轄市、縣(市)行政區域時,直 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,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