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8條
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:

一、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。

二、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,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 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。

三、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,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。

四、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,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 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