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6條
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,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 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:

一、已清償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。

二、提供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。但以勞 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為限。

三、已依法解散清算,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清償。

四、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