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04 月 29 日)
第3條
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,因保險年資不 足、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,致未得依規定 請領失業給付且未就業,得向本部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。

申請前項補助者,至遲應自解僱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。

申請第一項補助,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;繼續請領者,應 按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。

領取就業保險失業給付、勞工保險傷病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臨時工 作津貼等相關津貼者,領取期間,不得同時請領第一項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