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 ( 102 年 04 月 22 日)
第4條
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,應載明下列事項 :

一、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出生年月日及住所 或居所(外國住所或居所)、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
二、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,其外文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 國籍、護照號碼。

三、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