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 ( 102 年 04 月 22 日)
第2條
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:

一、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。

二、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;未設有董事長者,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。

三、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;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 司之股東。

四、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。

五、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。

六、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。

七、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。

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、商業登記證明文件、法院或主 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。

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