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 ( 102 年 04 月 22 日)
第10條
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應自行迴避:

一、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。

二、本人或其配偶、前配偶,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。

三、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、輔佐人者。

四、於該事件曾為證人、鑑定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