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22條
勞資會議之決議,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。

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,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, 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