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4 月 14 日)
第11條
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,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 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;遞補、補選、改派或調減時,亦同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