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總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8條
勞資爭議在調解、仲裁或裁決期間,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、 停工、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;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