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附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65條
為處理勞資爭議,保障勞工權益,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設置勞工權益基金 。

前項基金來源如下:

一、勞工權益基金(專戶)賸餘專款。

二、由政府逐年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
三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
四、捐贈收入。

五、其他有關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