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附則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64條
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,經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者,其效力依該條例 之規定。

權利事項勞資爭議經當事人雙方合意,依仲裁法所為之仲裁,其效力依該 法之規定。

第八條之規定於前二項之調解及仲裁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