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9條
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 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 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

前項聲請事件,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。

對於前項裁定,當事人得為抗告,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非 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