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爭議行為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4條
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、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,不得宣告罷工及 設置糾察線。

下列勞工,不得罷工:

一、教師。

二、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(構)、學校之勞工。

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、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,勞資雙方應約 定必要服務條款,工會始得宣告罷工:

一、自來水事業。

二、電力及燃氣供應業。

三、醫院。

四、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、結 算、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。

前項必要服務條款,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,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,於能維持基本語音 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,工會得宣告罷工。

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(構)及事業之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;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,由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。

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 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,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、限制或停止罷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