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爭議行為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53條
勞資爭議,非經調解不成立,不得為爭議行為;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,不 得罷工。

雇主、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、團體協 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,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