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裁決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7條
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當事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;如為法人、雇主團體或工會,其名稱、代 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。

二、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。

三、主文。

四、事實。

五、理由。

六、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。

七、年、月、日。

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,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 達當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