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裁決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5條
主任裁決委員應於裁決委員作成調查報告後七日內,召開裁決委員會,並 於開會之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裁決決定。但經裁決委員會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者得延長之,最長以三十日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