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裁決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40條
裁決之申請,應以書面為之,並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當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;如為法人、雇主團 體或工會,其名稱、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 、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。

二、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