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處理法  裁決 ( 106 年 01 月 18 日)
第39條
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,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 決。

前項裁決之申請,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 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