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施行細則  會議 ( 103 年 10 月 06 日)
第22條
工會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,應分別召開。

第23條
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,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。

第24條
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,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,於設有監事 會之工會,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