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3 年 10 月 06 日)
第40條
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,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 ,於本屆理事、監事任期屆滿後,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 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。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