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施行細則  附則 ( 103 年 10 月 06 日)
第39條
工會依本法第四十七條改正理事、監事名額或任期者,應於召開會員大會 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時,一併議決其改正實施之屆次及期日。但工會 理事、監事任期於本法施行日前屆滿者,不得改正任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