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施行細則  保護 ( 103 年 10 月 06 日)
第32條
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,其範圍如下:

一、辦理該工會之事務,包括召開會議、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、 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。

二、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、舉辦與勞動事務或 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。

三、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,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。

四、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