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施行細則  理事及監事 ( 103 年 10 月 06 日)
第17條
工會應於理事、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。

當選之理事、監事放棄當選,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召開前,以 書面向工會聲明之,並由候補理事、監事依序遞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