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施行細則  理事及監事 ( 103 年 10 月 06 日)
第16條
工會之理事、監事,應於任期屆滿前辦理改選。
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之日起算。第一次 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,應於前屆任期屆滿日起十日內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