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  會員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14條
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,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。但工會章程另 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
第15條
工會會員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,得依章程選出會員代表。

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,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,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 表大會之日起算。

第16條
工會會員大會為工會之最高權力機關。但工會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,由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