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4條
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。

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,不得組織工會;軍火 工業之範圍,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。

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。

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,依其他法律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