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  解散及組織變更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38條
工會經議決為合併或分立時,應於議決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合併或分立。

企業工會因廠場或事業單位合併時,應於合併基準日起一年內完成工會合 併。屆期未合併者,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,未改善者,令其重新組織 。

工會依前二項規定為合併或分立時,應於完成合併或分立後三十日內,將 其過程、工會章程、理事、監事名冊等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,工會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,得維持工會 原名稱。但工會名稱變更者,應於行政組織區域變更後九十日內,將會議 紀錄函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工會名稱變更者,不得與登記有案之工會相同。

依前項規定議決之工會,其屆次之起算,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 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