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33條
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,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,會員或會員代表得於決議後三十日內,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。但出席會 議之會員或會員代表未當場表示異議者,不得為之。

法院對於前項撤銷決議之訴,認為其違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 者,得駁回其請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