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會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16 日)
第31條
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,將下列事項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:

一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副理事長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 人之名冊。

二、會員入會、出會名冊。

三、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。

四、財務報表。

五、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。

工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限期令其檢送或派員查 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