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事細則  ( 103 年 02 月 14 日)
第1條
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(以下簡稱本分署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 分署署務。
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工作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本分署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綜合規劃科。

二、訓練推廣科,分二股辦事。

三、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,分五股辦事。

四、就業促進科。

五、特定對象及給付科,分二股辦事。

六、秘書室。

七、人事室。

八、主計室。

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六個就業中心、一個青年職涯發展中心。

第5條
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綜合運籌策略與措施之規劃及擬訂。

二、綜合計畫之先期規劃、擬訂、管制、考核及評估。

三、區域職業訓練、技能檢定、就業服務與跨國勞動力相關資訊之蒐集、 統計、分析及運用。

四、參訓學員、民眾申訴案件與為民服務行政革新方案之編訂及推動。

五、業務行銷、宣導、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之規劃及協調。

六、出版品與刊物之編譯及發行。

七、經費預算之編列、彙整及管考。

八、志工業務之規劃、招募、管理及訓練。

九、國際合作訓練之研擬、推廣及執行。

十、其他有關職業訓練、技能檢定、就業服務及跨國勞動力之綜合規劃事 項。

第6條
訓練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結合區域資源辦理職前及在職訓練。

二、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。

三、事業單位辦理職業訓練之推動。

四、委外辦理職業訓練之補助、查核及督導。

五、區域職業訓練資源之開發、輔導、運用及評鑑。

六、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前訓練之補助。

七、結合區域資源推動區域相關產業人才訓練。

八、訓練品質規範及職能課程之推廣及運用。

九、其他有關職業訓練之推動、服務及管理事項。

第7條
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自辦職前、在職進修訓練計畫之研擬與招生、甄試、教學及考核。

二、職業訓練師資之養成、補充及進修訓練。

三、各項合作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。

四、教務規章之研擬與訓練職類之研擬、執行及考核。

五、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規劃、維護及安全衛生管理。

六、職業訓練課程、教材、教法與教具之開發及運用。

七、技能檢定、競賽之辦理與技能競賽之推廣及選手培訓。

八、學員管理及輔導事項之辦理。

九、學員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。

十、學員之保險及退訓賠償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事項。

第8條
就業促進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之督導及協調。

二、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業務之辦理。

三、資遣、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與資遣通報之勾稽及查核。

四、短期就業之促進措施。

五、創業之協助。

六、職業輔導及職業心理測驗之辦理。

七、一般簡易諮詢、深度諮詢及職業訓練諮詢之服務。

八、個案管理及轉介服務之辦理。

九、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之督導及協調。

十、其他有關就業促進事項。

第9條
特定對象及給付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。

二、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之推動。

三、多元就業開發業務之推動。

四、各項獎(補)助津貼之給付。

五、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。

六、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給付事項。

第10條
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及駐衛警之管理。

四、不屬其他各科、室、就業中心、青年職涯發展中心事項。

第11條
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。

第12條
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3條
就業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求職求才之就業媒合服務。

二、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推廣、諮詢及推介相關業務之辦理。

三、就業保險失業之認定。

四、申請聘僱外國人前之國內招募。

五、轄區資源網絡之建立及推動。

六、各項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。

七、其他有關就業中心事項。

第14條
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青年職業訓練、就業服務及創業諮詢業務之辦理。

二、青年職涯活動之辦理。

三、青年就業促進相關方案之辦理。

四、大專校院辦理青年就業相關業務之協助。

五、結合區域資源辦理青年就業促進措施。

六、青年就業相關議題之研究發展。

七、青年就業輔導與追蹤服務之研擬及執行。

八、青年就業志工推動。

九、其他有關青年職涯發展中心事項。

第15條
本分署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6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