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 ( 103 年 02 月 14 日)
第17條
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審核及許可。

二、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主管與履約工作之審核及許可。

三、外國人從事補習班教師、學校教師、運動教練、運動員與演藝人員工 作之審核及許可。

四、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、製造工作與營造工作之審核及許可。

五、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與家庭幫傭工作之審核及許可。

六、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審核及許可。

七、就業安定費之收繳、退還、催繳及強制執行。

八、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收容費用墊付、催繳及強制執行。

九、外國人直接聘僱業務之推動與辦理。

十、其他有關跨國勞動力事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