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(構)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5 月 27 日)
第7條
後任機關(構)首長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,在規定結 報期間內,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,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,一 併移交其後任接收;後任機關(構)首長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 移交清冊,已逾規定結報期間,尚未結報即將卸任者,應將前任移交案附 具未結報原因先行陳報,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