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(構)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5 月 27 日)
第2條
勞動部(以下簡稱本部)及所屬各機關(構)首長、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 之交代,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依本細則規 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