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(構)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3 年 05 月 27 日)
第11條
機關(構)首長交接發生爭執,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,明事 實並擬具處理意見,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;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 發生爭執,應陳報本機關(構)首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