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 ( 103 年 11 月 27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。

第2條
勞動部(以下簡稱本部)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,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,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。

第3條
閱覽、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,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;不足二小 時,以二小時計算。

第4條
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,依收費標準表(如附表),收取費用。前項收費標 準表未明定之項目,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,收取費用。

第5條
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,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,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。

第6條
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,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 經核准後,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,其餘費用,減半收取。

第7條
本標準所定之費用,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。

第8條
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,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另定提 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。

第9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