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 ( 103 年 01 月 29 日)
第5條
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因業務需要,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,聘用財金相關專業人員,並 不得超過三十人。

原勞工保險局(以下簡稱勞保局)移入之五十一人,不納入中央政府機關 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