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13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。

第2條
勞動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,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 勢評估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員會),置委員十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 由本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;其餘委員,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 :

一、本部代表三人。

二、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。

三、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。

四、財政部代表一人。

五、經濟部代表一人。

六、專家學者五人。

第3條
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之。

第4條
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。

二、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。

三、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。

四、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。

第5條
本部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,按季提供委員進 行評估及分析。

第6條
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,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。

委員會必要時,得邀請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。

第7條
委員會開會時,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。

第8條
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本部派兼之;所需工作人員,由本部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之。

第9條
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,於本部未對外發 表前,委員應盡保密責任,不得對外揭露。

第10條
委員為無給職。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。

第11條
委員會所需經費,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之。

第12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