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 ( 103 年 05 月 13 日)
第6條
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,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;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。

委員會必要時,得邀請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