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
( 90 年 03 月 07 日)
第3條
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關於本法、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。
二、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運動推行事項。
三、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。
四、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與監督事項。
五、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