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 ( 90 年 03 月 07 日)
第3條
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關於本法、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。

二、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運動推行事項。

三、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。

四、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與監督事項。

五、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