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104 年 10 月 29 日)
第2條
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 ),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,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 人兼任之;其餘委員,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(聘)兼之:

一、勞動部代表一人。

二、經濟部代表一人。

三、財政部代表一人。

四、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代表二人。

五、勞方代表二人。

六、資方代表二人。

七、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