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 ( 102 年 10 月 17 日)
第9條
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,任期屆滿 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,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,逾期仍不辦理 者,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