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 ( 102 年 10 月 17 日)
第7條
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、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 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。

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,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 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