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 ( 102 年 10 月 17 日)
第2條
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名稱。

二、會址。

三、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。

四、委員之人數及任期。

五、委員之選任、解任、辭職及召回等。

六、會議之規範。

七、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。

八、福利設施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