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 ( 102 年 10 月 17 日)
第17條
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,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;會務人員 若干人,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,並得分組辦事。

職工福利社得設主任一人,綜理社務;社務人員若干人,承主任之命辦理 社務。

前二項人員,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商請事業單位,就職工中遴選派 兼之。但平時僱用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,得置專任人員一人 至五人,就職工中遴選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