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 ( 102 年 10 月 17 日)
第16條
職工福利社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,辦理下列業務:

一、餐廳。

二、宿舍或住宅。

三、理髮室。

四、幼兒園。

五、洗衣室。

六、圖書室。

七、康樂室。

八、日用品供應。

九、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。

前項業務,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。其經費應以自給 自足為原則,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。